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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二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014年03月27日 09:30:52 来源:学校文本 访问量:402

余江二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学风、班风、校风,严肃校规校纪,预防减少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供广大同学们自省。

二、目的

处分违纪学生的目的在于强化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帮助违纪学生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三、违纪处分的类型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违纪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通报批评; (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

四、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1、处分的程序。对一般的违纪学生处分,由班主任负责查究。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保卫科负责查究,会同班主任、年级组共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主管副校长研究决定。

2、处分的权限。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学生的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勒令退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一)通报批评

1、无故逃学旷课半天。

2、破坏公物或学校环境情节较轻。

3、课间在楼道、在教室内打闹及大喊大叫,批评教育不改者。

4、留长发及穿着学校规定不准的奇装异服,批评教育不改者。

5、考试作弊者。

6、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假情报、作伪证者。

(二)警告

1、无故逃学旷课一天。

2、上课期间上网吧、游戏厅等。

3、经常欺侮打骂同学,无理取闹者。

4、有偷窃、勒索财务行为,数额较少。

5、经常拥挤插队,乱倒饭菜者。

(三)严重警告

1、一学期累计逃学旷课3天者。

2、顶撞、辱骂教师,影响很坏者。

3、有偷窃、勒索财物行为,数额较大者。

4、严重破坏公物、学校环境或故意毁坏他人用品者。

5、夜不归宿,或不按时休息,以种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者。

6、以非正常方法进出校门者。

7、有吸烟、喝酒等行为,影响很坏者。

8、在学习期间到校园内的两座山上游玩者。

(四)记过

1、严重警告后不改者。

2、早恋并造成一定后果,有损校风者。

3、预谋策划携带凶器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留校察看

记过后不改者。

(六)勒令退学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公安机关拘役、劳动教养者。

2、组织煽动学生罢课闹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3、累计旷课达2周者。

六、处分的撤销

1、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2、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年级组根据学生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意见,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政教处、保卫科,按权限研究批准,撤销学生的处分。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一般须经一个学期的观察考验,才能研究批准撤销其处分。

七、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

1、凡受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学期评定先进个人资格。今后该学生若参军,并将此违纪行为记入政审材料内。

2、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给学生的处分和撤销学生处分均应记入本人档案。

3、“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有进步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犯错误,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学生受到处分或撤销处分,均应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

4、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主动赔偿损失者;检举揭发有功者。

5、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者;认错态度不好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威胁、侮辱学生或管理工作人员者。

6、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八、此条例解释权归校政教处、保卫科。

                                                                        余江二中

                                                                         20142

编辑:保卫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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